【柯吉霸】評論
第48條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48條(因運送物性質之拒絕運送)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機構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