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n Willy Y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此項規定已因不適用由主管機關刪除 機關採統包方式辦理者,應撰寫機關需求書,作為招標之依據,並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採最有利標決標,並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項目,落實審查。 所以目前統包招標已明定採最有利標辦理
【用戶】cindy79328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A:採購法第 24 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 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C: 第 4 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D:有設計準則與施 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有利標
【用戶】AnakinC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統包作業須知103.10.24修改(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 函)四、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者,應撰寫機關需求書,作為招標之依據,並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其決標原則,依個案特性採最有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或評分項目,落實審查。非"應採最有利標"是"依個案特性採最有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採異質最低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