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學者主張,關於法規解釋,應依「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乙學者認為,法律公布後,法律規範解釋不需要受到「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所影響。此屬於下列何種法學方法論上之爭論?
(A)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
(B)自由法學與利益法學之爭
(C)目的解釋與文義解釋之爭
(D)目的法學與概念法學之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5252
統計:A(636),B(36),C(429),D(266),E(0)

用户評論

Si Ting Liau】評論

主觀說與客觀說。⑴主觀說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應當是“探求歷史上的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圖和價值觀。⑵客觀說認為,法律自從頒佈時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釋的目標就是探求這個內在於法律的意旨。剛好之前有備份到~分享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有關責任與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4司五(A)「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均屬法律責任(B)法律責任之追究,應以「客觀主義」為基礎(C)大部分之責任係基於法律之規定或因當事人違反所約定之義務 (D)損害賠償係屬責任而非屬義務。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客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表現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為及其實害。主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犯罪人的危險性格即反覆實施犯罪行為的危險性。

嘉嘉】評論

感謝分享~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一.自由法學:傳統的概念論和形式主義法學所強調的法律邏輯是虛構的幻想﹔法官要忠於成文法規定﹐但在規定含糊不清﹐或在立法者顯然也不會接受這種規定時﹐法官應有創造法律的某種自由裁量權﹐根據正義原則進行判決。二.利益法學:利益法學將法律規範看成是一種價值判斷,因此,法官可以通過利益衡量進行造法。該學派主張,雖然「對相互對立的利益進行調整以及對他們的先後順序予以安排,往往是靠立法手段來實現的,然而,由於立法是一般的和指向未來的,所以一項成文法規可能會不足以解決一起已經發生利益衝突的具體案件。如果這種情況發生,那麼就可能有必要確定相關實施並就相互對立的主張中何者應當得以承認的問題做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