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 荷蘭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對我國B公司台中廠技術移轉取得技術報酬2,000萬元,B公司於今年9月1日給付,因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業經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以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請正確回答下列各子題(36~40)之問題:
【題組】36. A公司如經國稅局核准適用所得稅法25條,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為多少?B公司應扣繳稅款多少?
(A)200萬元、50萬元
(B)300萬元、60萬元
(C)400萬元、100萬元
(D)500萬元、125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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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AAA】評論
所得稅法25條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條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故2000W*15%=300W300W*20%=60W**********所得稅法25~26條可以一起背誦 **********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