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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條十、大股東:指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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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十、大股東: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