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注再專注】評論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n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n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n,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吳小芳】評論
刑法上「文書」的意義為何?刑法上的文書必須具備幾個條件:1.有意思表示的內容。2.從內容就可以知道是誰的意思表示。3.能在社會生活的交往過程中,作為證明法律關係或事實之用。例如:契約書、借據、判決書、駕照、健保卡、提貨單、畢業證書、統一發票、入場券、車票等等。此外,刑法上還有「準文書」,如果偽造變造準文書的話,也會構成偽造文書罪。準文書意義如下:1.在紙上或在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而且具有足以證明其一定之用意者,就是準文書,例如汽機車的引擎號碼。2.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必須藉著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而且具有足以證明其一定之用意者,也算是準文書。例如:網路e-mail、監視器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