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下列何者不是立即取得動產所有權之原因?
(A)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
(B)發見埋藏物而占有
(C)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
(D)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8153
統計:A(66),B(19),C(60),D(147),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第807條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Ⅱ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任飛】評論

1. 98年1月23修正公布第 810 條規定,理由為所謂漂流物、沉沒物,均為因水之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為期周延,援以    漂流物、沉沒物為例示 ,增列概括規定 "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之有之物"。其拾得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遺失物之拾得相關規定: 第 803條至第807條)2. 依遺失物第 807條第1項規定可知,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才)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而非該物一經拾得,"立即取得"其所有權。漂流物、沉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之有之物,既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當然不是立即取得其所有權!故 (D)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