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第807條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Ⅱ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任飛】評論
1. 98年1月23修正公布第 810 條規定,理由為所謂漂流物、沉沒物,均為因水之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為期周延,援以 漂流物、沉沒物為例示 ,增列概括規定 "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之有之物"。其拾得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遺失物之拾得相關規定: 第 803條至第807條)2. 依遺失物第 807條第1項規定可知,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才)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而非該物一經拾得,"立即取得"其所有權。漂流物、沉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之有之物,既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當然不是立即取得其所有權!故 (D)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