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有關民事抗告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B)提起抗告,原則上均有停止執行之效力
(C)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D)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814
統計:A(7),B(139),C(20),D(6),E(0)

用户評論

【用戶】神木幼苗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91條(抗告之效力)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用戶】神木幼苗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85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用戶】神木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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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擬制抗告或異議)  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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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85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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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擬制抗告或異議)  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