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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91條(抗告之效力)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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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85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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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85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