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婷尹】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QQ要上榜~】評論
強盜罪也刑責最重吧~~ @@ 重大、重罪應該都能上訴到最高法院?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六個五年罪雖然都是超過三年,但都也被認為是小罪,易決而不用第三次確定了。緩起訴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