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的太太。關於如何作成丙迴避之裁定,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得依乙的聲請作成裁定
(B)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
(C)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應由上級法院合議庭作成裁定
(D)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得依職權作成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22222
統計:A(3),B(6),C(4),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第 21 條 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因為辯護人乙本身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的太太,所以所屬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嗎..??

【用戶】Sia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法官與辯護人是夫妻關係不用迴避2、當事人有意見時聲請原則:合議庭例外:院長或直接上級法院。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第 21 條 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因為辯護人乙本身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的太太,所以所屬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嗎..??

【用戶】Sia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法官與辯護人是夫妻關係不用迴避2、當事人有意見時聲請原則:合議庭例外:院長或直接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