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佩璇】評論
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陳慧純】評論
滿2年是[事故發生日]而不是申請理賠日
【柯震冬】評論
(D)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申請理賠日"(應為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GY題)用白話的意思是說: [從]契約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日如果已經滿兩年, (或者中途停繳保費暫停,之後補繳保費而恢復之契約) [就算是]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原因,也不可以解除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