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之作成,無須採書面要式方式為之?
(A)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終止 收養關係
(B)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
(C)採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對於夫或妻所受之贈物,贈與 人聲明為特有財產者
(D)婚約之訂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5748
統計:A(74),B(66),C(348),D(1017),E(0)

用户評論

加法】評論

(A)  第 1079 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B)  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C)  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D)  第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郭曉倩】評論

這題有考在財稅行政的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