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特】評論
交通裁決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但以往因為行政法院並未普設,為便利民眾救濟,過去40多年,均由地方法院設立交通法庭,並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後,訴訟不便的因素已不存在,交通裁決事件應由具有行政法學專業的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而為便利民眾起訴,在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法院部分,除可向原裁決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newstar】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37之3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Joana Lin】評論
請問d現在還有嗎,謝謝
【isme410】評論
沒有了喔 變成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