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行政執行之拘提與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管收之人因其非刑事被告,故該管收不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
(B)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C)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一次不得逾 6 個月
(D)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所在地之警察人員執行拘提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1598
統計:A(119),B(4413),C(182),D(404),E(0)

用户評論

【用戶】itcz0831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釋字588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並使法定義務人到場...

【用戶】Chia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1.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2.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筆記: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用戶】陳紹綸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法院給拘票後拘票應交給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