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 Lin】評論
第 7 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Keep Happy Mo】評論
哀~~這已經考到要詳細背所有法條了~~
【EMMA】評論
考這麼細真的是合理的嗎...好像在玩文字遊戲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