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霖】評論
無效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應以書面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