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保險法第 59 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其中的「危險」所指為何?
(A)保險業務
(B)損失事故
(C)損失機會
(D)損失暴露單位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江漢龍】評論

損失機會是指在一定時間內一定數目的危險單位中可能受到損失的次數或程度,通常以分數或百分率來表示,即:損失頻率=損失次數/危險單位數。根據保險法第59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在此條文中,「危險」所指為「損失機會」。因此,如果要保人知道保險契約內的危險增加,就必須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