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甲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但也負債 400 萬元,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贈與 60 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計算應繼遺產時,應先扣除債務額
(B)甲之應繼遺產為 260 萬元
(C)乙、丙如按應繼分之分配各得 70 萬元及 130 萬元
(D)甲生前立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乙、丙得行使扣減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3627
統計:A(44),B(193),C(249),D(543),E(0)

用户評論

【用戶】SYL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死前贈與的60萬也算遺產?

【用戶】夏風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17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用戶】cind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C是如何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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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117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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