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寄送人未經消費者通知取回,在寄送後逾多少時間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A)逾 1 個月
(B)逾 2 個月
(C)逾 3 個月
(D)逾 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898
統計:A(208),B(1),C(7),D(14),E(0)
用户評論
【七里唦】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 第20條(保管義務)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