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ica】評論
目前中華民國有效管理區域境內,共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直轄市,俗稱「六都」。直轄市是中華民國之第一級行政區劃,與省平級,由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拼】評論
10-50 縣轄市50-125 市125-200 直轄市200- 準直轄市
【ʕ•ٹ•ʔ】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