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丁公司9、10月與營業稅相關之各項資料如下: 銷項資料部份 (1)本期應稅銷售額360萬元,銷項稅額18萬元。 (2)報關出口符合零稅率適用規定之銷售額240萬元。 (3)前期(5、6月)銷貨予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符合零稅率適用規定之銷售額40萬元因銷貨退回,已收回作廢原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具買受人簽章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 進項資料部份 (4)本期進貨及費用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金額620萬元(內含購入用以酬勞員工個人之乘人小汽車100萬元),進項稅額31萬元。 (5)自國外進口生產用機器設備,取得海關核發營業稅款繳納證扣抵聯金額60萬元,營業稅款3萬元。 (6)前期(7、8月)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之進料本期退回金額20萬元,收回稅額1萬元。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資料 (7) 7、8月份累積留抵稅額2萬元。請以丁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下列子題(36~38)回答正確答案:
【題組】36.丁公司9、10月份得扣抵進項稅額若干?
(A)35萬元
(B)33萬元
(C)30萬元
(D)28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2),C(3),D(0),E(0)

用户評論

【用戶】L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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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4) 進貨及費用之得扣抵進項稅額:(620萬元-100萬元)× 5%=2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