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題組】37.丁公司9、10月份當期營業稅應退稅額若干? (A)12萬元 (B)15萬元 (C)18萬元 (D)10萬元。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5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 應納(退)稅額=銷項稅額18萬元-得扣抵進項稅額28萬元-留抵稅額2萬元=(12)萬元。
【評論主題】(一)丁公司9、10月與營業稅相關之各項資料如下: 銷項資料部份 (1)本期應稅銷售額360萬元,銷項稅額18萬元。 (2)報關出口符合零稅率適用規定之銷售額240萬元。 (3)前期(5、6月)銷貨予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4) 進貨及費用之得扣抵進項稅額:(620萬元-100萬元)× 5%=26萬元。
--...
【評論主題】34.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下列何項稅捐,認為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實施搜索? (A)所得稅、貨物稅及證券交易稅 (B)營業稅、土地稅及所得稅 (C)營業稅、贈與稅及印花稅 (D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31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如認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貨物稅條例 第27條:
稽徵機關對逃漏貨物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
【評論主題】32.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應納稅捐及罰鍰達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者,得予限制出境? (A)100萬元 (B)150萬元 (C)200萬元 (D)300萬元。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24條第3項: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
【評論主題】31.張先生是一獨資商號負責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來的營業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應補稅額30,000元,經查繳納通知文書內容計算重複,下列何者是張先生應作正確之處理方式? (A)提起復查 (B)提起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17條: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評論主題】28.營業人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幾次,應停止其營業? (A)1次 (B)2次 (C)3次 (D)5次。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2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評論主題】27.營業人逾規定申報期限多少日尚未申報其銷售額者,稽徵機關得逕行依照查得資料核定補徵其營業稅? (A)5日 (B)10日(C)15日 (D)30日。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43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
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評論主題】26.國外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其行政救濟的復查程序,應向下列那一個機關辦理? (A)國稅局 (B)稅捐稽徵處 (C)原處分或進口地海關 (D)財政部賦稅署。
【評論內容】
如果對於復查決定之稅額或罰鍰金額仍有不服者,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之次日起30日(以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內向訴願之管轄機關:財政部(國稅)、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稅)提起訴願,並請注意將繕具之訴願書正副本各1份,逕送交原行政處分之機關收受。(稅捐稽徵法第38條、訴願法第3條、14條)。
https://tpctax.gov.taipei/cp.aspx?n=C52BA5BE89EABC75
【評論主題】22.李先生於某年5月1日向某百貨公司購買商品禮券計新臺幣20,000元,並於當月10日及20日持券各兌付新臺幣10,000元之商品,該百貨公司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A)5月1日 (B)5月10日
【評論內容】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評論主題】17.某甲為小規模營業人,本年度第2季經查定銷售額為30萬元,甲依規定申報同季之進項憑證稅額為10,000元,則某甲應納營業稅額為若干? (A)15,000元 (B)14,000元 (C)3,000元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0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5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
【評論主題】16.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之溢付稅額,下列何種情況得申請退還? (A)因購買原物料而溢付之營業稅 (B)因支付營業費用而溢付之營業稅 (C)因進口機器設備而溢付之營業稅 (D)因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而溢付之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9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評論主題】15.兼營營業人丙公司,已知其稅額計算方式採比例扣抵法,本期因舉辦員工旅遊活動而支付相關費用計300,000元。則該筆費用所含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部可申報扣抵其營業
【評論內容】
☆ 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
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評論主題】14.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如何定價? (A)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B)開立未稅價,再外加營業稅 (C)對非營業人開立含稅價,對廠商開未稅價 (D)皆開立未稅價。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2.營業人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託代購貨物,倘若該代購貨物時價5,880元,甲公司以5,250元含稅價格購入,於將貨物交付乙公司時,甲公司應就代購貨物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交與乙公司,其銷售額為多少? (A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 銷售額=5,250元 ÷ (1 + 5%)=5,000元。
【評論主題】11.所謂小規模營業人係指營業人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新臺幣多少元者? (A)10萬元 (B)20萬元 (C)25萬元 (D)30萬元。
【評論內容】
☆ 財政部75/7/12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
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
說明:二、依據營業稅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10.有關特種飲食業其營業稅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營業稅率為15% (B)娛樂節目係指有職業性演唱人或表演者 (C)有陪侍服務之咖啡店營業稅稅率為25% (D)娛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2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
【評論主題】9.下列有關小規模營業人之敍述,何者為錯誤? (A)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其營業稅額 (B)可申請加入加值稅體系,按一般稅額計算課徵營業稅額 (C)經核准加入加值稅體系後,二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D)財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3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4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評論主題】8.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營業稅,應由下列何人報繳? (A)勞務買受人 (B)營業代理人 (C)外國國際運輸事業 (D)委託我國境內其他外國國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評論主題】6.兼營營業人甲公司,本期銷售一批菸品予國內乙公司,甲公司有關營業稅之計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筆銷售額可適用免稅規定 (B)該筆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C)該筆銷售額應依加值計稅方式,以5%稅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4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評論主題】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A)甲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以其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所有,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B)乙公司以其進口供銷售之貨物,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 加值型及非加值...
【評論主題】3.營業人丙公司以其供銷售之商品,與業者丁公司等值交換兩台空調設備之行為,應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A)該交換行為非銷售行為,非營業稅課稅範圍 (B)交換行為亦屬銷售行為,丙公司應依規定計算稅額,丁公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評論主題】1.國內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勞務收取之公費收入,其營業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屬我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B)屬我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但可適用免稅 (C)屬我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但可適用零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評論主題】15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關於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銷售符合免稅規定之農業用油,因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移作他用之人(B)進口貨物之買受人(C)外國之事業、機關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項: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1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評論主題】20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稅捐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①所得稅 ②貨物稅③房屋稅 ④地價稅 ⑤土地增值稅 ⑥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貨物應課徵之貨物稅(A)①③④⑥ (B)①②③⑥ (C)③④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6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評論主題】12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107 年度個人下列何項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A)大陸地區股利所得(B)香港地區薪資所得(C)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D)符合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計算規定
【評論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評論主題】2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之債務,依下列何者之規定清償之?(A)民法 (B)稅捐稽徵法 (C)破產法 (D)公司法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8條: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
【評論主題】1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適用零稅率?(A)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B)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C)國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項: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評論主題】17 台南商店為符合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107 年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 10 至12 月每月銷售額為 180,000 元,107 年 10 至 12 月有關進項憑證如下:進貨取得統一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項: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項: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
【評論主題】14 張三為納稅義務人,已婚無其他受扶養親屬,107 年度與配偶各獲配符合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之股利新臺幣 100 萬元,假設其當年度股利所得採合併綜合所得總額方式申報,該申報戶得抵減綜合所得稅應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15條第3、4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股利可抵減稅額=min($1,000,000×8.5%,n$80,000)=$80,000。
【評論主題】10 宸西公司(總機構在境內)106 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計算之淨利為 5,000 萬元,包括下列項目:出售持有 4 年之股票所得 200 萬元、出售 105 年購入之土地所得 300 萬元、短期票券(發
【評論內容】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所謂「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執行權利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公司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免繳。
若受僱於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之員工支領生育補助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該項補助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如該服務單位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生育補助費,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故無論給付單位為何,該員工都必須將受領之補助費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評論主題】13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107 年度小規模獨資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再歸併資本主個人之營利所得(B)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評論主題】7 106 年度王小姐任職於商北公司,公司依員工認股權辦法給予認股權 1,000 股,每股執行價格 80 元,年底股票收盤價每股 90 元,執行權利日訂於 108 年。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全體員工均
【評論內容】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所謂「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執行權利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91546.aspx#.XEB4J1wzbIU
公司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
【評論主題】11 黃小姐 106 年之綜合所得總額為 2,000 萬元,綜合所得淨額為 1,500 萬元。因長輩身故而取得之人身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保險開始日為 101 年)4,500 萬元。當年度捐贈
【評論內容】
依「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2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係出價取得者,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土地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之。但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為1,500萬元+(人身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4,500萬元-3,330萬元)+非現金捐贈實際購入價格為200萬元]-670萬}× 20%=440萬元。
【評論主題】3 黃小姐 106 年出售於 90 年購入之臺北市房地產一戶,售價 9,000 萬元,無取得成本資料,土地公告現值 2,000 萬元與房屋評定現值 1,000 萬元。請問該年度應納入綜合所得總額之財產
【評論內容】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106年度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計算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爰發布「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
【評論主題】5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107 年度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稅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分為 6 級,最低稅率為 5%(B)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分為 5 級,最高稅率為 40%(C)營利事業
【評論內容】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2074/5702201758651492080
【評論主題】1 權利金所得是否視為境內來源所得之判斷依據為何?(A)權利使用地是否在境內 (B)交易契約簽訂地是否在境內(C)給付權利金地是否在境內 (D)取得權利金所得者是否為我國之居住者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8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評論主題】40 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之大宸公司,107 年以 1,200 萬元出售其於 105 年以 1,100 萬元購入之房地產,用以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6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20 萬元,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24-5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1,2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1,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萬元-交易仲介費50萬=-10萬元< 0元--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0元。
【評論主題】39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下列親屬或家屬,何者不得自其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A)年滿 70 歲以上之姑姑(B)未滿 60 歲但失業無工作收入之岳父(C)年滿 20 歲待業中無工作收入之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17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
【評論主題】18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及其核課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相關稅捐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娛樂稅,其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指地價稅、田賦、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娛樂稅。
【評論主題】19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逃漏下列何項稅捐,而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A)地價稅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31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如認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20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違反給與或取得憑證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1%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評論主題】17 104 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間為 104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星期日),甲 104 年度應納房屋稅額1,000 元,遲至 104 年 6 月 3 日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加徵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20條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 繳納期間之末日如適逢星期六、日、國定假日、銀行決算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間之末日。
-- 繳納期間遞延至6月1日,6月3日繳納尚未逾二日,故加徵滯納金$0。
【評論主題】6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憑證時,稅捐稽徵機關如何核定其進貨成本?(A)按時價核定 (B)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C)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 (D)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27條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評論主題】16 依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下列有關擔保品之敘述,何者正確?(A)黃金按八折計算 (B)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C)政府公債按面額九折計算 (D)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利合計值計算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評論主題】9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多少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A) 15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45 日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屬有限合夥組織者,依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評論主題】10 依所得稅法規定,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 106 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申報?(A)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B) 107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10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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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於107年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則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
【評論主題】8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補繳稅額,但已在稅捐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受下列何項行政處分?(A)加計利息 (B)加徵滯報金(C)加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108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 稅捐稽徵法 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每年度可依已付薪資總額提撥退休金費用的限額最高者,係採用何種退休制度?(A)營利事業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B)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C)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第33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評論主題】5 依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結婚多年非分居的夫妻,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夫妻之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分開申報(B)夫妻之所得可以分開申報,但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所得,則應合併
【評論內容】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夫或妻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夫妻,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夫妻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8/6431536636002615020?tagCode=
【評論主題】4 張先生接受李先生贈與公告現值 300 萬元的土地一筆,下列何者正確?(A)張先生課綜合所得稅;李先生課贈與稅 (B)張先生課綜合所得稅;李先生免課贈與稅(C)張先生課贈與稅;李先生課綜合所得稅 (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4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7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評論主題】2 依所得稅法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應由受益人併入下列那一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A)信託契約成立年度 (B)所得發生年度 (C)所得實際分配年度 (D)信託關係消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3-4條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前項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其計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應按各類所得受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受...
【評論主題】3 依營業稅法規定,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與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營業稅稅率分別為多少?(A) 2%;2% (B) 2%;5% (C) 5%;2% (D) 5%;5%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營業稅稅額計算表)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稅額計算係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方式採自動報繳(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稅率規定如下:
1.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之銷售額:5%。
2. 其他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2%。
3. 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5%。
4.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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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 甲公司的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另在日本設有分公司,106 年度總公司的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日本分公司的課稅所得額以新臺幣計算為 50 萬元,繳納該國所得稅以新臺幣計20 萬元,已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3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
【評論主題】20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稅捐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①所得稅 ②貨物稅③房屋稅 ④地價稅 ⑤土地增值稅 ⑥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貨物應課徵之貨物稅(A)①③④⑥ (B)①②③⑥ (C)③④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6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評論主題】3 黃小姐 106 年出售於 90 年購入之臺北市房地產一戶,售價 9,000 萬元,無取得成本資料,土地公告現值 2,000 萬元與房屋評定現值 1,000 萬元。請問該年度應納入綜合所得總額之財產
【評論內容】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106年度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計算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爰發布「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
【評論主題】10 宸西公司(總機構在境內)106 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計算之淨利為 5,000 萬元,包括下列項目:出售持有 4 年之股票所得 200 萬元、出售 105 年購入之土地所得 300 萬元、短期票券(發
【評論內容】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所謂「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執行權利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公司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免繳。
若受僱於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之員工支領生育補助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該項補助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如該服務單位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生育補助費,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故無論給付單位為何,該員工都必須將受領之補助費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評論主題】12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107 年度個人下列何項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A)大陸地區股利所得(B)香港地區薪資所得(C)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D)符合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計算規定
【評論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評論主題】15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關於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銷售符合免稅規定之農業用油,因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移作他用之人(B)進口貨物之買受人(C)外國之事業、機關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項: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1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評論主題】2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之債務,依下列何者之規定清償之?(A)民法 (B)稅捐稽徵法 (C)破產法 (D)公司法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8條: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
【評論主題】7 106 年度王小姐任職於商北公司,公司依員工認股權辦法給予認股權 1,000 股,每股執行價格 80 元,年底股票收盤價每股 90 元,執行權利日訂於 108 年。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全體員工均
【評論內容】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所謂「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執行權利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91546.aspx#.XEB4J1wzbIU
公司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
【評論主題】14 張三為納稅義務人,已婚無其他受扶養親屬,107 年度與配偶各獲配符合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之股利新臺幣 100 萬元,假設其當年度股利所得採合併綜合所得總額方式申報,該申報戶得抵減綜合所得稅應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15條第3、4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股利可抵減稅額=min($1,000,000×8.5%,n$80,000)=$80,000。
【評論主題】11 黃小姐 106 年之綜合所得總額為 2,000 萬元,綜合所得淨額為 1,500 萬元。因長輩身故而取得之人身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保險開始日為 101 年)4,500 萬元。當年度捐贈
【評論內容】
依「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2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係出價取得者,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土地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之。但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為1,500萬元+(人身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4,500萬元-3,330萬元)+非現金捐贈實際購入價格為200萬元]-670萬}× 20%=440萬元。
【評論主題】1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適用零稅率?(A)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B)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C)國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項: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評論主題】17 台南商店為符合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107 年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 10 至12 月每月銷售額為 180,000 元,107 年 10 至 12 月有關進項憑證如下:進貨取得統一
【評論內容】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項: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項: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
【評論主題】13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107 年度小規模獨資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再歸併資本主個人之營利所得(B)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評論主題】2 黃小姐為多層次傳銷參加人,106 年度向傳銷公司進貨 60 瓶維他命,進貨成本共計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每瓶建議售價為 2 萬元,實際出售價格為 1.5 萬元,全年共售出 50 瓶。若其未保留
【評論內容】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會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基於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考量簡化稽徵作業及物價指數影響,自105年度起,修正調整現行參加人全年進貨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僅就超過部分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課稅門檻額度77,000元內之進貨金額,得免再逐案檢具憑證供核實認定為自用,即僅就超過課稅門檻部分,需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仍應依上揭規定申報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售出50瓶×建議價格(參考價格)2萬元×[(進貨成本60萬-7.7萬)÷60萬]×純益率6%=5.23萬。
【評論主題】5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107 年度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稅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分為 6 級,最低稅率為 5%(B)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分為 5 級,最高稅率為 40%(C)營利事業
【評論內容】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2074/5702201758651492080
【評論主題】6 小汪於 105 年 1 月以 500 萬元購入房地產一筆,106 年 9 月以 490 萬元出售,土地漲價總數額為4 萬元,相關費用均為取具合法憑證,包括仲介費 25 萬元、代書費 5 萬元、金融
【評論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實施已逾2年,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在成本費用方面申報錯誤,特別整理相關規定,供民眾參考。
該局說明,民眾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可減除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可減除成本及改良費用:
(一) 房屋土地係出價取得並經提示成本證明文件者,為該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繼承、受贈取得者,為繼承、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政府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屬配偶贈與者,以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繼承或受贈取得,分別按前述原則認定。
(二) 其他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者,包括取得房屋土地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
【評論主題】21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分別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得由財政部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評論主題】1 權利金所得是否視為境內來源所得之判斷依據為何?(A)權利使用地是否在境內 (B)交易契約簽訂地是否在境內(C)給付權利金地是否在境內 (D)取得權利金所得者是否為我國之居住者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8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評論主題】40 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之大宸公司,107 年以 1,200 萬元出售其於 105 年以 1,100 萬元購入之房地產,用以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6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20 萬元,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24-5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1,2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1,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萬元-交易仲介費50萬=-10萬元< 0元--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0元。
【評論主題】39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下列親屬或家屬,何者不得自其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A)年滿 70 歲以上之姑姑(B)未滿 60 歲但失業無工作收入之岳父(C)年滿 20 歲待業中無工作收入之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17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
【評論主題】10 依所得稅法規定,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 106 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申報?(A)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B) 107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10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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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於107年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則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
【評論主題】20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違反給與或取得憑證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1%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評論主題】7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每年度可依已付薪資總額提撥退休金費用的限額最高者,係採用何種退休制度?(A)營利事業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B)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C)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第33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評論主題】18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及其核課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相關稅捐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娛樂稅,其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指地價稅、田賦、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娛樂稅。
【評論主題】17 104 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間為 104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星期日),甲 104 年度應納房屋稅額1,000 元,遲至 104 年 6 月 3 日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加徵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20條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 繳納期間之末日如適逢星期六、日、國定假日、銀行決算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間之末日。
-- 繳納期間遞延至6月1日,6月3日繳納尚未逾二日,故加徵滯納金$0。
【評論主題】16 依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下列有關擔保品之敘述,何者正確?(A)黃金按八折計算 (B)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C)政府公債按面額九折計算 (D)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利合計值計算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評論主題】19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逃漏下列何項稅捐,而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A)地價稅
【評論內容】
☆ 稅捐稽徵法 第31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如認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5 依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結婚多年非分居的夫妻,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夫妻之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分開申報(B)夫妻之所得可以分開申報,但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所得,則應合併
【評論內容】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夫或妻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夫妻,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夫妻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8/6431536636002615020?tagCode=
【評論主題】2 依所得稅法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應由受益人併入下列那一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A)信託契約成立年度 (B)所得發生年度 (C)所得實際分配年度 (D)信託關係消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3-4條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前項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其計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應按各類所得受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受...
【評論主題】8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補繳稅額,但已在稅捐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受下列何項行政處分?(A)加計利息 (B)加徵滯報金(C)加
【評論內容】
☆ 所得稅法 第108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 稅捐稽徵法 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
【評論主題】6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憑證時,稅捐稽徵機關如何核定其進貨成本?(A)按時價核定 (B)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C)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 (D)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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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 第27條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評論主題】9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多少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A) 15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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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 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屬有限合夥組織者,依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評論主題】3 依營業稅法規定,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與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營業稅稅率分別為多少?(A) 2%;2% (B) 2%;5% (C) 5%;2% (D)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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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營業稅稅額計算表)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稅額計算係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方式採自動報繳(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稅率規定如下:
1.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之銷售額:5%。
2. 其他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2%。
3. 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5%。
4.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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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 張先生接受李先生贈與公告現值 300 萬元的土地一筆,下列何者正確?(A)張先生課綜合所得稅;李先生課贈與稅 (B)張先生課綜合所得稅;李先生免課贈與稅(C)張先生課贈與稅;李先生課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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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 第4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7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評論主題】1 甲公司的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另在日本設有分公司,106 年度總公司的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日本分公司的課稅所得額以新臺幣計算為 50 萬元,繳納該國所得稅以新臺幣計20 萬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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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 第3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