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ey】評論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會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基於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考量簡化稽徵作業及物價指數影響,自105年度起,修正調整現行參加人全年進貨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僅就超過部分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課稅門檻額度77,000元內之進貨金額,得免再逐案檢具憑證供核實認定為自用,即僅就超過課稅門檻部分,需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仍應依上揭規定申報營利所得。營利所得=售出50瓶×建議價格(參考價格)2萬元×[(進貨成本60萬-7.7萬)÷60萬]×純益率6%=5.23萬。
【nh18XXX@ntbna】評論
1. 實際出售的建議售價總額2萬元×50瓶=100萬2. 7.7萬占全年進貨累積金額的比例7.7÷603. 營利所得100萬×(1-7.7/60)×6%(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5.23萬或直接寫成100萬×(60-7.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