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關於房屋稅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B)房屋所有權人住址不明,如屬出租,房屋稅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C)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D)房屋無使用執造者,房屋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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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陰子】評論

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