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黃小姐 106 年出售於 90 年購入之臺北市房地產一戶,售價 9,000 萬元,無取得成本資料,土地公告現值 2,000 萬元與房屋評定現值 1,000 萬元。請問該年度應納入綜合所得總額之財產交易所得為多少?(提示:假設當年度臺北市出售房屋之所得標準為 40%)
(A)400 萬元
(B) 450 萬元
(C) 1,200 萬元
(D) 3,6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涂寶】評論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9000/(2000+1000)]*1000*15%=450

Laney】評論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106年度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計算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爰發布「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