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陰子】評論
1500-3330+4500+200=28702870-670*.2=440
【Laney】評論
依「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2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係出價取得者,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土地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之。但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為1,500萬元+(人身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4,500萬元-3,330萬元)+非現金捐贈實際購入價格為200萬元]-670萬}× 20%=4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