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A)甲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以其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所有,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B)乙公司以其進口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子公司所有
(C)丙公司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丙公司自用
(D)丁公司以其生產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甲公司所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5),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L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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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 加值型及非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