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違反給與或取得憑證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1%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B)依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3%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C)依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D)依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Laney】評論
☆ 稅捐稽徵法 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