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自然人股東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之股份;B 有限公司股東及自然人丁股東亦各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之股份;自然人戊股東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並得分別行使其表決權
(B)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百分之三之表決權
(C)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D)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JollyHug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A錯)第160條 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