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因短線交易而獲得利益計 300 萬元,就此 300 萬元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將該 300 萬元利益視為公司之所得而行使歸入權
(B)A 公司對該 300 萬元利益之歸入權,自甲獲得利益之日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A 公司不得以股東會之普通決議,拋棄對該 300 萬元利益之歸入權
(D)A 公司董事會、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為 A 公司行使該 300 萬元利益之歸入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JollyHugo】評論

證交法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A.D錯)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錯)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