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會計師甲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有重大過失致使投資人受損。證券主管機關依法得對甲為之各種處分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甲為警告
(B)停止甲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業務
(C)暫停甲於會計師事務所之職務
(D)撤銷對甲簽證之核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JollyHugo】評論

證券交易法(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第 37 條 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警告。A對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B對三、撤銷簽證之核准。D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