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104 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間為 104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星期日),甲 104 年度應納房屋稅額1,000 元,遲至 104 年 6 月 3 日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加徵滯納金多少元?
(A) 0
(B) 10
(C) 20
(D) 150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kathylin24】評論

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並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寄發,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依據稅法規定,超過繳納期間5月31日以後繳納者,每逾2日將加徵1%之滯納金,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時,除加徵15%之滯納金外還將被移送強制執行5/31星期日6/1限繳日6/3繳納,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若6/4繳納,1%滯納金

Laney】評論

☆ 稅捐稽徵法 第20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 繳納期間之末日如適逢星期六、日、國定假日、銀行決算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間之末日。-- 繳納期間遞延至6月1日,6月3日繳納尚未逾二日,故加徵滯納金$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