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乙、丙為 A 公司之董事,丁為 A 公司之監察人,戊則為丙之配偶。若 A 公司因擴廠需要,擬向戊購買鄰近廠區之土地一筆,戊則自己與 A 公司進行交涉,並未透過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於 A 公司董事會討論該土地購買案時,應向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B)丙於 A 公司董事會對該土地購買案進行決議時,不必迴避,得加入表決
(C)A 公司應由監察人丁為公司之代表,與戊進行土地購買之法律行為
(D)A 公司應由董事長甲與監察人丁為公司之共同代表,與戊進行土地購買之法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JollyHugo】評論

公司法第 206 條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A對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第 178 條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B錯第223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 公司法第223條並非強行規定,倘公司事前許諾或事後承認,對公司亦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