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公司的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另在日本設有分公司,106 年度總公司的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日本分公司的課稅所得額以新臺幣計算為 50 萬元,繳納該國所得稅以新臺幣計20 萬元,已提出日本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我國認許機構之簽證,則甲公司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報國外已納稅款之扣抵數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A) 25 萬元
(B) 20 萬元
(C) 8.5 萬元
(D) 1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Laney】評論

☆ 所得稅法 第3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