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下列親屬或家屬,何者不得自其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
(A)年滿 70 歲以上之姑姑
(B)未滿 60 歲但失業無工作收入之岳父
(C)年滿 20 歲待業中無工作收入之弟弟
(D)年滿 20 歲在國外就讀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具正式學籍)之子女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Jing】評論

所得稅法第17條

Laney】評論

☆ 所得稅法 第17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