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ta】評論
所得稅法第4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不在此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第7條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Laney】評論
☆ 所得稅法 第4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7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