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Little Xie】評論
這又會在哪條法裡呀@@?
【Q Little Xie】評論
第 2 條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項所定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林當奇】評論
教師法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40&FLNO=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