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原住民 A 名下登記有 3 筆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其申請社會救助時,此等土地是否可不用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A)原住民保留地均可不列入
(B)原住民保留地仍都必須列入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可不列入
(D)3 筆以內(含 3 筆)之原住民保留地可不列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2367
統計:A(37),B(68),C(251),D(39),E(0)

用户評論

【用戶】佩佩潘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5-2條第5條之2(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土地)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