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iangya Tse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我覺得應該可以用刪去法
【用戶】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80 號 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
【用戶】a19880204s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超討厭考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