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正取二謝謝阿!!就】評論
第 13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想想也對啦未滿六歲要去哪裡適應~~~幼兒園也不是每個人都會去
【Léa ___】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