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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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唐】評論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6/24) 亞里斯多德:(1)廣義的正義(一般正義):即追求公益之目的。①認為廣義的正義是「適法性」(即適合於法律之意),要求每人應無條件的忠實遵守法規之謂。蓋個人既為團體之一分子,自應顧及其團體之存在與繁榮,而必須盡其努力達到法律所規定之義務;此種法律的正義之理念,係對一般人皆有同樣之要求,故稱為「一般正義」。→法律的正義②亦即要求人類的活須合於法律、道德之要求,其目的乃在於實現社會共同福利,故稱為「社會福祉中心的正義」。 (2)狹義的正義(特殊正義):即維護私益之目的→「個人人格為中心的正義」①調整正義(平均或均分的正義)→即基於嚴格平等的原理(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確定每一個人之利益與不利益之應得分。②分配正義→即依照比例平等的原則(允許合理之差別待遇),確定各人之利益與不利益之應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