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某甲民國 100 年 1 月 3 日出售名下自用住宅土地一筆,售價 900 萬元,按當期公告現值 600 萬元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30 萬元。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某甲又以妻名義,以 620 萬元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土地,請問民國 101 年,某甲重購自用住宅之土地退還稅額為多少元?
(A)50 萬元
(B)30 萬元
(C)20 萬元
(D)無法退還稅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5789
統計:A(22),B(78),C(35),D(196),E(0)

用户評論

【用戶】k97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某甲又以妻名義

【用戶】邁向成功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個人見解:夫售地,用妻名義購入,非同一人...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本題,依土地稅法第35條,須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原登記於甲夫,重購後登記於甲妻),故無法退稅。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