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依民法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方式稱為下列何者?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第三人負擔契約
(D)第三人利益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