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家佑】評論
第 七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 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 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 通知申請人。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黃小秋】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衝刺必勝G&L】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第 8 條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一、國民中小學:二年。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五、大學:四年。
【必勝客】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第 8 條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一、國民中小學:二年。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五、大學: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