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下列事項非有工會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A)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B)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C)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D)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3),E(0)

用户評論

【用戶】123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n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n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n決。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n一、工會章程之修改。n二、財產之處分。n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n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n 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n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n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n 法。n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n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n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n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n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n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n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n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