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人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人如何處理?
(A)轉嫁給承攬人,分別就成攬部份自負責任
(B)應指定承攬人之ㄧ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C)承攬人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D)應由承攬人合組共同企業體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1),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衛斯理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27條(原事業單位之責任)【相關罰則】§45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