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 Hsieh】評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 文 者:澎湖縣政府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七七號主旨:「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總統公布施行,其涉及政府採購法之執行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經濟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經(九○)工字第○九○二一○○四五○○號函(如附件)辦理。該函附件不另檢附。二、機關如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者,應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