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74 機關辦理採購,宣布保留決標,即使保留決標紀錄已載明「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仍須另為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A)O(B)X
【評論內容】
來函所述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件,例如「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評論主題】774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評論內容】
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 公開閱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辦理之採購。(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四)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五)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六)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 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七)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
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評論主題】624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以自行審查、開會審查或委託審查之方式之一審查之。(A)O(B)X
【評論內容】六、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 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 (例如 JIS、ACI、ASTM 等) 或訂 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 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 ,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評論主題】686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A)O(B)X
【評論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02月22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002389號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爰機關辦理採購之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
【評論主題】652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A)O(B)X
【評論內容】第 25-1 條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評論主題】59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A)O(B)X
【評論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89年01月19日發文字號:(89)工程企字第89000539號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主旨:所詢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二四○三二一號函。
二、 來函說明一,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
【評論主題】558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評論內容】(0910116 修正) 條文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第一項刪除後段查核金額以上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以提升採購效率。 二、統包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均包含設計,故第二項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第 24 條
【評論主題】468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案,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A)O(B)X
【評論內容】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
【評論主題】386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A)O(B)X
【評論內容】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評論主題】189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派員監辦。(A)O(B)X
【評論內容】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評論主題】168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得自行斟酌採購金額、地點等特殊因素後,採書面審核監辦,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A)O(B)X
【評論內容】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但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評論主題】9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評論主題】49 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即不適用採購法。第 4 條(A)O(B)X
【評論內容】依採購法第四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如何認定?機關接受補助與法人、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法令之情形有否不同?
【評論主題】103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不得訂定下列何種資格證明? (A)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B)協會會員證。 (C)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D)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評論內容】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評論主題】85 機關辦理某履約期限為2年之巨額保全勞務採購,預算金額1年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合計為2,000萬元,經檢討有必要訂定具有相當財力者之特定資格條件,機關得訂定之實收資本額上限為? (A)
【評論內容】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
【評論主題】78工程或財物採購於驗收完畢後,何種金額以上案件,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A)巨額採購。 (B)查核金額。 (C)公告金額。 (D)小額採購。
【評論內容】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5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評論內容】二、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第 52 條
【評論主題】10 雖招標文件未明確規定,但基於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採購機關並非不得逕為保留增購或後續擴充之權利。(A)O(B)X
【評論內容】
(六) 招標文件有保留增購權利卻未於招標公告載明。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錯誤態樣)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評論主題】131 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多少比例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
【評論內容】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 8 條
【評論主題】130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清潔勞務採購,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名單有效期為2年,每年預算為200萬元。本次資格標審查之採購金額應認定為何? (A)50萬元。 (B)100萬元。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評論主題】126 有關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下列何者為非? (A)有償委任之委託經銷契約,具一定事務之委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者,應適用採購法。 (B)如以賣斷方式銷售予經銷商,由經銷商自負盈虧,而不具有償委
【評論內容】
發文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工程企 字第 10300430780 號 三、如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係以賣斷方式銷售 予經銷商,由經銷商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而不具有償委任之約 定條款者,無採購法之適用;契約內容雖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或折扣 、附條件給與宣傳廣告補助費、經銷範圍或獨家經銷權之授與、責任 購貨額、銷售獎勵金等,如未具上述有償委任性質而屬以公營事業為 賣方之買賣契約者,亦無採購法之適用。 四、另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5 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宜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會 102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200014330 號函已有釋示(公開於本 會網站)。
【評論主題】91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採公告審查程序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幾人組成? (A)5人以上。 (B)3人以上 。 (C)5-17人。 (D)7-25人。
【評論內容】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六條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採公告審查程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五、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其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論主題】70 有關押標金保證金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查核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招標文件明定免收押標金。 (B)廠商以郵政匯票繳納押標金,並無不可。 (C)以議價方式辦理之財物採購,招標文件明定免收押標金,
【評論內容】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二十 條 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同一契約有第二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評論主題】6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下列何者正確? (A)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B)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
【評論內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3 條
【評論主題】191 事業單位為嘉惠員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提撥福利金,作為員工福利活動之用,該委員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除有採購法第4條或第5條情形者外,無採購法之適用。(A)O(B)X
【評論內容】事業單位為嘉惠員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委會),每年提撥福利金,作為員工福利活動之用,該福委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除有採購法第四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外,無採購法之適用;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
【評論主題】189 機關辦理採購,於簽約時發現得標廠商於該案決標後簽約前被列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則依規定應予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A)O(B)X
【評論內容】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35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不以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A)O(B
【評論內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 文 者:澎湖縣政府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七七號主旨:「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總統公布施行,其涉及政府採購法之執行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經濟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經(九○)工字第○九○二一○○四五○○號函(如附件)辦理。該函附件不另檢附。二、機關如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者,應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
【評論主題】17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等,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得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A)O(B)X
【評論內容】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 89.02.09. 臺八十九工企字第8901377號函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9日主旨:貴部所屬郵政總局發行郵票、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擬委託中央印製廠(以 下簡稱該廠)印製案,因該廠非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三條所稱「公務機關」,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適用。復請 查照。
【評論主題】160 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外,得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A)O(B)X
【評論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08月2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900180552號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56條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投標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第19條規定:「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二、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依上開規定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不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
【評論主題】149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評論內容】第四條之一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接受請託或關說。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四、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評論主題】126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之聘兼程序,不以機關出具聘書(函)為限,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A)O(B)X
【評論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05月11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100137940號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94條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鍾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4月17日北府工採字第1013052592號函。
二、來函說明四,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之「聘兼」程序,政府採購法規尚無明文規定須出具聘書(函)。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
三、以本會99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900208060號函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之「適用最有利標」部分為例,對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勾選後,即對該等委員發出「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並將意願調查結果,連同開會通知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嗣後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無需另出具聘書(函)。
【評論主題】51 機關以公開招標搭配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論採購金額大小,均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B)採購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 (C)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評論內容】四、決標程序: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依招標文件 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辦理議價 程序(不訂底價;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 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 標)。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 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三)廠商報價高於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依本法第50條第 1項第 2款及 招標文件規定,不予決標。
【評論主題】251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隨著電子交易普及暨節能減碳政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電子化採購機制,透過「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進行採購決標後,再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前項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依財政部最新頒布之令示,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評論主題】83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A)發給獎勵金。(B)列為優良廠商。(C)列為下次邀標廠商。(D)發給廠商支出之一切費用
【評論內容】統包實施辦法 第十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評論主題】8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公費」部分應為定額,且應以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多少範圍內為限:(A)20%。(B)25%。(C)30%。(D)
【評論內容】第一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評論主題】71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A)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辦理之採購。(B)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評論內容】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 公開閱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 購。 (三)重複性採購。 (四)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五)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 (六)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 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七)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點辦 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評論主題】58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參考值,於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時,原則上各占多少百分比:(A)規劃占百分之五,設計占百分之五十,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B)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
【評論內容】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一、本表所列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評論主題】54下列何者適合列入工程採購物價調整之項目?(A)假設工程項目費用。(B)管理費及利潤。(C)依河川疏濬砂石採售分離計畫優先提供河川砂石供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使用之砂石。(D)鋼構橋之鋼筋。
【評論內容】99年4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7330號函釋:說明: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議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酌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及第7目(如附件)納入招標文件。相關營建材料,可訂明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辦理調整,例如與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指數。
【評論主題】12機關辦理下列何種採購,於公告招標前無需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B)查核金額以上重複性之工程採購。(C)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巨額工程採購。(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 公開閱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 購。 (三)重複性採購。 (四)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五)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 (六)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 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七)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點辦 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評論主題】14下列招標文件之規定,何者尚屬適法? (A)廠商出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開標20分鐘以後不得進場。 (B)投標廠商聲明書未加蓋廠商章者,視為不合格。 (C)投標文件內容有前後不一致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
【評論內容】
‧投標廠商聲明書不合格情形如下:1.未提出。2.有投標廠商聲明書之附註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者。3.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4.共同投標廠商未分別出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已屆且不同意延長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第 33-5 條【評論主題】10 招標文件未另定契約生效條件者,下列何者為契約生效日? (A)決標日。(B)決標日之次一上班日。 (C)雙方完成契約簽署之日。 (D)依機關指定之日期。
【評論內容】主 旨: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函;有關工程會修正88年5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函內容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 明:一、依據工程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辦理。二、工程會旨揭函說明二之(二)所載:「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考慮以決標日為生效日。」自即日起修正為:「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即刪除「前揭」及「可考慮」之文字。三、上開修正係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四、本案已由工程會公開於該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並由本府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評論主題】36有關招標文件對於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及保證金規定,下列何者為非?(A)繳納履約保證金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 (B)對列為政府電子採購網優良廠商資料庫之廠商,機關均得據以減收押標金
【評論內容】
【評論主題】13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篇,以下何者非屬工程建造費之編列架構? (A)直接工程成本。 (B)間接工程成本。 (C)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用。 (D)工程預備費。
【評論內容】公路工程建造成本(工程經費)編估標準三、工程建造費 1.直接工程成本 (工地工程費) 2.間接工程成本 3.工程預備費 4.物價調整費
【評論主題】12 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之規定,機關當次送審基本設計之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多少時,應辦理替選方案評估,並將替選方案評估報告納為必要圖說文件? (A)10億元。
【評論內容】二、總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彙整型或補助型計 畫,為計畫內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個別子計畫),機 關依本要點規定,以整體計畫一次函送,或就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圖說 資料分次函送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該次送審之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者,除依前點辦理外,應辦理替選方案評估,並將替選方 案評估報告納為必要圖說文件。
【評論主題】2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無效之規定? (A)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B)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C)不分段
【評論內容】招標文件不得規定事項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為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舉辦之獎項? (A)金安獎。 (B)金品獎。(C)金質獎。 (D)金路獎。
【評論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每年盛大舉辦的「公共工程金質獎」。
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評論主題】16 刊登決標公告時,得標廠商之應刊登項目不包括以下何者資料: (A)名稱。(B)地址。 (C)聯絡電話。 (D)負責人姓名。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
【評論主題】3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評論內容】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57採購人員為社會禮儀,逢年過節得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500元之餽贈。(A)O(B)X
【評論內容】第 八 條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一、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二、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評論主題】1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未採網路電子化閱覽者,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不得少於幾日?(A)5日。(B)7日。(C)10日。(D)14日。
【評論內容】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五、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不得少於五工作天。但以電子化方式辦 理者,不得少於五日曆天,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
【評論主題】215.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採購機關負擔。(A)O
【評論內容】第 12 條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由採購機關依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16.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B)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
【評論內容】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評論主題】33.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係公款支付,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A)O(B)X
【評論內容】關於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之委由旅行社代辦,均 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現修正為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差旅費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總處 101.08.31. 主預國字第101005459 1號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31日 查本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於90年 1月12日以臺90處會三字第 00442號函示,機關因公務 派員出國,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之委由旅行社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現修正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報支差旅費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復以96年 5月22日工程企字 第 09600204030號函示, 2員以上之機關人員公務出國前往同一目的地,不論是否搭乘同一 班機,如以個人名義委託旅行社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者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如以機關名義合併採購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由機關人員個別辦理 為限。故本案仍請視其業務實況需要,依上開函釋規定以符合採購效益之原則,由機關本於 權責處理。
【評論主題】5.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A)O(B)X
【評論內容】函示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條規定之採購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5.23. 工程企字第0970021513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23日主旨: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 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 購法第 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請查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5.2 3. 工程企字第0九七00二一五一三0號函)
【評論主題】129.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何者正確? (A)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考慮廠商在外國之商業活動。 (B)為因應採購性質與特性,得就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予以指定。 (C)
【評論內容】
A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考慮廠商在外國之商業活動
第 14 條【評論主題】185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之提報,以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提報為原則。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應由各適用機關就其訂購部分之使用情形及效益進行提報。(A)O(B)X
【評論內容】第 111 條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評論主題】138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B)X
【評論內容】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五條 軍事機關辦理前條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採購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依前條命令辦理採購之必要。 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為原則。 三、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四、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契約總價上限。 五、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六、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戰爭採購」字樣。 七、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彙送之決標資料,應敘明係屬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 之採購。
【評論主題】111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A)O(B)X
【評論內容】中央機關及其所屬經管之國有動產互撥使用及國有動產之贈與,並無「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臺財產局接第八九○○○○○四四○號函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臺財產局接第八九○○○○三四二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3-21)
【評論主題】25 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下列何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A)採購法主管機關。 (B)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C)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230740號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93條、政府採購法第96條主旨: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綠色採購,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6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第1項】。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第2項】。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
二、依本法第96條第3項所訂之「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環保產品)包括下列3類:
(一)第1類:指該產品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且符合取得該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或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本辦法第3條請查閱,例如:環保標章產品)
(二)第2類: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該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並發給證明文件者(本辦法第4條請查閱)。
(三)第3類: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並發給證明文件者(本辦法第6條請查閱,例如: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產品)。
【評論主題】45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下列情形何者為非? (A)就受派稽核之案件,決定是否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
【評論內容】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4 條
【評論主題】47 依「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其規定為何? (A)應分開辦理招標。 (B)應允許共同投標。 (C)得合併辦理招標。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中華民國87年3月26日內政部(87)臺內營字第870351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四點一、水管及電氣工程費達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分開公告招標辦理。二、水管及電氣工程費達稽察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其工程費達總工程費百分之十五以 上,主辦工程機關未採用聯合承攬辦理招標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分開招 標辦理。三、水管及電氣工程費在稽察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不含)以下者,得由主辦工程機關酌情合 併建築工程辦理。四、第一點及第二點工程如採預鑄工法者,得合併招標不受限制。其餘如因情況特殊之工程 ,分開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合併辦理
【評論主題】69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管理費用」之上限,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 (A)30%。 (B)50%。 (C)80%。 (D)100%。
【評論內容】(二)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職業及技術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百分之一百。
【評論主題】2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參考值,於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時,原則上各占多少百分比: (A)規劃占百分之五,設計占百分之五十,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 (B)規劃占百分之十五
【評論內容】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 本表所列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評論主題】974 機關辦理採購,宣布保留決標,即使保留決標紀錄已載明「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仍須另為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A)O(B)X
【評論內容】
來函所述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件,例如「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評論主題】892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A)O(B)X
【評論內容】第 4 條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
【評論主題】774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評論內容】
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 公開閱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辦理之採購。(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四)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五)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六)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 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七)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
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評論主題】624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以自行審查、開會審查或委託審查之方式之一審查之。(A)O(B)X
【評論內容】六、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 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 (例如 JIS、ACI、ASTM 等) 或訂 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 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 ,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評論主題】686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A)O(B)X
【評論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02月22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002389號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48條、政府採購法第28條爰機關辦理採購之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
【評論主題】652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A)O(B)X
【評論內容】第 25-1 條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評論主題】59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A)O(B)X
【評論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89年01月19日發文字號:(89)工程企字第89000539號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主旨:所詢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二四○三二一號函。
二、 來函說明一,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
【評論主題】558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評論內容】(0910116 修正) 條文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第一項刪除後段查核金額以上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以提升採購效率。 二、統包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均包含設計,故第二項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第 24 條
【評論主題】468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案,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A)O(B)X
【評論內容】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
【評論主題】386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A)O(B)X
【評論內容】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評論主題】189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派員監辦。(A)O(B)X
【評論內容】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評論主題】168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得自行斟酌採購金額、地點等特殊因素後,採書面審核監辦,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A)O(B)X
【評論內容】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但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評論主題】9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評論主題】49 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即不適用採購法。第 4 條(A)O(B)X
【評論內容】依採購法第四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如何認定?機關接受補助與法人、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法令之情形有否不同?
【評論主題】103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不得訂定下列何種資格證明? (A)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B)協會會員證。 (C)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D)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評論內容】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評論主題】85 機關辦理某履約期限為2年之巨額保全勞務採購,預算金額1年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合計為2,000萬元,經檢討有必要訂定具有相當財力者之特定資格條件,機關得訂定之實收資本額上限為? (A)
【評論內容】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
【評論主題】78工程或財物採購於驗收完畢後,何種金額以上案件,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A)巨額採購。 (B)查核金額。 (C)公告金額。 (D)小額採購。
【評論內容】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5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評論內容】二、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第 52 條
【評論主題】10 雖招標文件未明確規定,但基於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採購機關並非不得逕為保留增購或後續擴充之權利。(A)O(B)X
【評論內容】
(六) 招標文件有保留增購權利卻未於招標公告載明。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錯誤態樣)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評論主題】131 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多少比例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
【評論內容】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 8 條
【評論主題】130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清潔勞務採購,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名單有效期為2年,每年預算為200萬元。本次資格標審查之採購金額應認定為何? (A)50萬元。 (B)100萬元。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評論主題】126 有關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下列何者為非? (A)有償委任之委託經銷契約,具一定事務之委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者,應適用採購法。 (B)如以賣斷方式銷售予經銷商,由經銷商自負盈虧,而不具有償委
【評論內容】
發文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工程企 字第 10300430780 號 三、如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係以賣斷方式銷售 予經銷商,由經銷商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而不具有償委任之約 定條款者,無採購法之適用;契約內容雖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或折扣 、附條件給與宣傳廣告補助費、經銷範圍或獨家經銷權之授與、責任 購貨額、銷售獎勵金等,如未具上述有償委任性質而屬以公營事業為 賣方之買賣契約者,亦無採購法之適用。 四、另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5 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宜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會 102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200014330 號函已有釋示(公開於本 會網站)。
【評論主題】91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採公告審查程序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幾人組成? (A)5人以上。 (B)3人以上 。 (C)5-17人。 (D)7-25人。
【評論內容】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六條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採公告審查程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五、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其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論主題】70 有關押標金保證金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查核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招標文件明定免收押標金。 (B)廠商以郵政匯票繳納押標金,並無不可。 (C)以議價方式辦理之財物採購,招標文件明定免收押標金,
【評論內容】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二十 條 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同一契約有第二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評論主題】6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下列何者正確? (A)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B)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
【評論內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3 條
【評論主題】191 事業單位為嘉惠員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提撥福利金,作為員工福利活動之用,該委員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除有採購法第4條或第5條情形者外,無採購法之適用。(A)O(B)X
【評論內容】事業單位為嘉惠員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委會),每年提撥福利金,作為員工福利活動之用,該福委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除有採購法第四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外,無採購法之適用;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
【評論主題】189 機關辦理採購,於簽約時發現得標廠商於該案決標後簽約前被列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則依規定應予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A)O(B)X
【評論內容】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7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等,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得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A)O(B)X
【評論內容】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 89.02.09. 臺八十九工企字第8901377號函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9日主旨:貴部所屬郵政總局發行郵票、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擬委託中央印製廠(以 下簡稱該廠)印製案,因該廠非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三條所稱「公務機關」,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適用。復請 查照。
【評論主題】235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不以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A)O(B
【評論內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受 文 者:澎湖縣政府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七七號主旨:「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總統公布施行,其涉及政府採購法之執行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經濟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經(九○)工字第○九○二一○○四五○○號函(如附件)辦理。該函附件不另檢附。二、機關如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者,應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
【評論主題】160 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外,得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A)O(B)X
【評論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08月2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900180552號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56條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投標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第19條規定:「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二、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依上開規定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不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
【評論主題】149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評論內容】第四條之一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接受請託或關說。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四、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評論主題】126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之聘兼程序,不以機關出具聘書(函)為限,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A)O(B)X
【評論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05月11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100137940號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94條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鍾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4月17日北府工採字第1013052592號函。
二、來函說明四,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之「聘兼」程序,政府採購法規尚無明文規定須出具聘書(函)。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
三、以本會99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900208060號函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之「適用最有利標」部分為例,對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勾選後,即對該等委員發出「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並將意願調查結果,連同開會通知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嗣後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無需另出具聘書(函)。
【評論主題】51 機關以公開招標搭配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論採購金額大小,均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B)採購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 (C)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評論內容】四、決標程序: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依招標文件 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辦理議價 程序(不訂底價;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 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 標)。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 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三)廠商報價高於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依本法第50條第 1項第 2款及 招標文件規定,不予決標。
【評論主題】251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隨著電子交易普及暨節能減碳政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電子化採購機制,透過「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進行採購決標後,再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前項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依財政部最新頒布之令示,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評論主題】58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參考值,於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時,原則上各占多少百分比:(A)規劃占百分之五,設計占百分之五十,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B)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
【評論內容】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一、本表所列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