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 Hsieh】評論
發文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工程企 字第 10300430780 號 三、如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係以賣斷方式銷售 予經銷商,由經銷商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而不具有償委任之約 定條款者,無採購法之適用;契約內容雖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或折扣 、附條件給與宣傳廣告補助費、經銷範圍或獨家經銷權之授與、責任 購貨額、銷售獎勵金等,如未具上述有償委任性質而屬以公營事業為 賣方之買賣契約者,亦無採購法之適用。 四、另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5 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宜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會 102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200014330 號函已有釋示(公開於本 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