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下列何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A)採購法主管機關。
(B)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C)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D)經濟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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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Hsieh】評論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230740號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93條、政府採購法第96條主旨: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綠色採購,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6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第1項】。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第2項】。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二、依本法第96條第3項所訂之「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環保產品)包括下列3類:(一)第1類:指該產品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且符合取得該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或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本辦法第3條請查閱,例如:環保標章產品)(二)第2類: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該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並發給證明文件者(本辦法第4條請查閱)。(三)第3類: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並發給證明文件者(本辦法第6條請查閱,例如: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產品)。